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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羽玲即王伊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
    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
    ,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
    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現職工作自114年10月
    至115年4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
    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
    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二、聲請人積欠「典泰精品當鋪、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二
      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約定
      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
      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更生程序解決
      債務?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正本)。
十五、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3年1月7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六、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
      租賃契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
      活開銷?未能負擔之原因為何?
十七、請說明是否扶養母親?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
      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
      支出,不得列入)?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各自分擔金
      額?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聲請人母親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十八、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如協商不
      成立,理由為何?如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履行有困難
      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
      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
      商毀諾之原因。
十九、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徐美娟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
      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聯絡電話
      ,並說明債權人清冊中積欠徐美娟之債務「自2023年開始
      借貸,90幾萬都有入帳紀錄,但借據只有50萬」之陳述為
      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證明文件。
二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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