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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1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陳報現住
    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活開銷?未能負擔
    之原因為何?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
    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
    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
    二手市值)?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
    ,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
    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提出現職工作在職證明書、11
    4年10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
    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
    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十、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聯徵中
    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三、聲請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說明係以
      何人之車輛為貸款?車牌號碼為何?消費產品為何?並請
      提出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
      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
      料)。另說明該車輛目前作何使用?是否遭債權人拖回抵
      償?
十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出國或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國
      外、離島旅遊?如有,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     
十五、請說明是否積欠「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於
      114年10月間向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之原
      因為何?申貸金額為多少?目前是否按時繳款?該資金流
      向?
十六、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
      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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