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思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1款、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
、2項),並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
1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請提出前與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在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
立之證明書,或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履行,但之後毀諾
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如
為前置協商毀諾,請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
有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
三、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並說明目
前是否按時繳納信用卡費?自何年何月始未開始繳納?
四、請陳報可連絡之電話。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
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九、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
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待業中、無工作
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
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
自112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
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
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
十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
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
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
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