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鄭硯方(原姓名鄭雪琴)
- 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
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
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報
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是否負擔生活開銷?未能
負擔之原因為何?
七、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姜律銓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
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聯絡電話。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十、請說明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881,286元、11
2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623,216元,惟至113年度所得
總額僅為526,691元,請說明收入逐年驟降原因?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三、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提出現職在職證明書、114
年9月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
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
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例如:力曼有限公司、村樹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威粒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111年出國1次、112年出國1次、113年出國3
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
,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
人負擔?
十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六、請說明何時辦理汽、機車及數位融資貸款?上開資金分別
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