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羅仲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六、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現是否仍任職於良毅廚具有限
公司?並提出現職工作自115年1月至115年6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
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
多少(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八、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
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
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
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已提出部分免
再提出),並說明名下動產(車牌號碼:000-000、7928-T
R)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
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
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如處分名下財產後,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事。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
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
十三、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
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
或「查無明細」之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則免再提出)。
十四、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3年2月11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五、債務人戶籍地設籍於新竹縣,然未居住於該址,改另行租
屋之考量及必要性為何?並於桃園工作,是否為通勤上下
班?請一併具體說明。
十六、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
(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
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
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
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