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文明
- 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3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
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
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目前每月收入未達勞動部公告115年度法定最低工資2
9,500元之原因為何?並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提出
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10月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
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
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二、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並說明有固定收入、現年25歲,聲請清算之理由為何。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
之現值為何?名下動產(車牌號碼:000-0000)如已經債權
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
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
更生聲請前1日(即115年1月26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十五、聲請人積欠「創鉅有限合夥、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出原約定之分
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
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十六、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清算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
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清算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
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補正
聲請人在新竹工作、生活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