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國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中國帳戶、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3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
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
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
五、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
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
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查無明細
」之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則免再提出)。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
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機車373-MV
J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
輛目前二手市值)?名下動產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
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
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或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
權人清冊(正本)。
十二、聲請人為56年次,現年59歲,請陳報最高學歷、目前身體
狀況、提出現職工作在職證明書、115年1月至5月份之薪
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
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
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
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或其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
所得,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三、提出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新竹之證明、並陳報現與何人同
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
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最新完整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十四、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3年2月10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
為何?
十五、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
(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
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
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
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