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世誠

聲請人
王信生
相對人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含證物」之書狀及繕本2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其書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依前開規定限期補正。另聲請人並未提出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之具體計算依據及說明,應一並補正(附繕本3份)。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