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9號
- 聲請人
- 王信生
- 相對人
- 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含證物」之書狀及繕本2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其書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依上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依前開規定限期補正。另聲請人並未提出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之具體計算依據及說明,應一並補正(附繕本3份)。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