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
- 原告
- 劉玉清
- 被告
- 莊正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6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