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62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祐庭

原告
翁禎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有明文,且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兩造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20,750元等語,然依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所示,系爭車輛之車主為訴外人古月英,而非原告,故原告以自己名義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然原告非不能提出債權讓與證明以為補正。準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項第2款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