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林稚皓
被告
鍾嘉佑

劉義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被告鍾嘉佑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被告劉義霖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鍾嘉佑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及本院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劉義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劉義霖居中介紹被告鍾嘉佑予訴外人陳文成認識,被告鍾嘉佑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與陳文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原告因遭詐欺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系爭帳戶等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訴字第611號(下稱本件刑案)刑事卷證核閱屬實,被告鍾嘉佑對此亦未爭執。而被告劉義霖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義霖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而對於本件行騙者之詐欺取財犯罪施以助力,幫助行騙者詐取原告財物,而被告2人以上開方式,無正當理由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收受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之匯款款項難以追償,且被告2人之幫助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損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2人係屬詐欺取財犯罪侵權行為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受騙匯款之30萬元,自屬有據。至於被告鍾嘉佑雖辯稱:我的本錢也遭被告劉義霖騙走,我可以賠償2萬元與原告,其餘款項原告應該要跟被告劉義霖請求等語,惟被告鍾嘉佑於本件刑案已坦承犯行,且依被告鍾嘉佑為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應知悉任意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造成其他人財產損失,卻仍執意提供帳戶資料,其主觀上應有故意甚明,其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鍾嘉佑為114年7月29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被告劉義霖為114年7月30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