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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46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周祖德(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8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惟被告已於115年3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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