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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林瑋修
相對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代理人
彭憲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15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當日既為勞動調解程序,本不適用上述法庭錄音之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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