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芯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被告
謙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如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806元【本金3,818,227元及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5年1月8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92,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