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翁瑞蔆
- 被告
- 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侑璇
- 被告
-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芳
- 被告
- 王思幻
曾燈財
陳信
蘇信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承益資融有限公司、王思幻、曾燈財、陳信、蘇信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