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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翁瑞蔆
被告
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侑璇
被告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
被告
王思幻

曾燈財

陳信

蘇信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承益資融有限公司、王思幻、曾燈財、陳信、蘇信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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