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號
- 原告
- 洪梓宸
- 被告
-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被告公司函覆本院稱:新楓之谷帳號「keroro522」自創立至今共消費499,994樂豆點,依原告起訴主張每1點相當於新臺幣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