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黃雲姿
- 訴訟代理人
- 曾恒次
- 被告
- 鄧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53,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參酌原證1所示之拍定價格核定為2,0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0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