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瑄律師
- 被告
-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