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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擷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盟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文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鄒東瑾律師
被告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捌佰捌拾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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