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劉佩閔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足以被告隋恭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92號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足以被告隋恭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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