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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陳秋華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積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8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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