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銘律師
陳秋華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積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8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65號
陳秋華律師
吳宜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積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8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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