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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丘安辰
被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7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兩者併計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71萬元,應徵裁判費21,507元)。

二、陳明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起訴狀繕本1份。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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