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1號
- 原告
- 丘安辰
- 被告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7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兩者併計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71萬元,應徵裁判費21,507元)。
二、陳明本院何以有管轄權。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起訴狀繕本1份。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