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4號
- 原告
- 曾郁喬
- 被告
- 羅艾奇
丁雯洲
李柏緯
盧郁潔
周文程 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00元(含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36,600元及非因財產權起訴「回復名譽之處分」之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44號
丁雯洲
李柏緯
盧郁潔
周文程 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00元(含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36,600元及非因財產權起訴「回復名譽之處分」之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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