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筌
- 被告
-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汪亞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