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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楊星亞
原告
楊子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告
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歆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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