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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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