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超
- 被告
-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500元,應補繳1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 本金 329,624元 93年10月7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835,312元 93年10月7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約金 1,972元 94年4月7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163,118元 共計 1,330,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