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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1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告
林春河

林錦中

林台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500元,應補繳1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 本金 329,624元 93年10月7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835,312元 93年10月7日起至94年4月6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約金 1,972元 94年4月7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163,118元 共計 1,330,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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