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號
- 原告
- 鈦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鉅又
- 被告
-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華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9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