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9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書
林昱璿
呂理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14.49㎡×65,700元)+26,000元=977,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