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11號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 原告
- 甲OO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乙OO
- 被告
-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認領之訴併聲請給付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04條所定之家事事件。惟本件子女即原告甲OO之住所地為桃園市,此有家事起訴狀及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