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11號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3號

認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徐婉寧

原告
甲OO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乙OO
被告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認領之訴併聲請給付扶養費及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04條所定之家事事件。惟本件子女即原告甲OO之住所地為桃園市,此有家事起訴狀及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