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郭偉宸
- 被告
-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