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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告
北視有電線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簽訂北視有線電視廣告播放時段租賃合約書第12條約定:「本合約未盡事宜以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為準。因本合約書之履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足見兩造間就系爭契約履行涉訟時,乃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雖本院因被告公司所在地而有管轄權,但上開合意管轄約款,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已違反上開合意管轄約款,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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