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陳忠輝
- 被告
- 朱倫寬
饒承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86,40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22萬8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朱倫寬基於發起運作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2年間某時起,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使用地址為TH2L15oKG5XPi1vjH6mAnRhwZbVrCLxAoT【下稱:TH2錢包】、TBSeqH5zEHGiAGogWJVmkoVeJL7RTVCFoM等錢包,組成詐欺集團,被告朱倫寬擔任詐欺集團境外機房端(地點位在中國福建省)成員,作為機房端與水房端之聯繫窗口(俗稱:中人),使用地址為TQkLTRk9zD5P2nH7ZT8q2xXRxYSS5Kqqee之錢包(下稱:TQk錢包),居間傳送盤口提供之被害人水單、供水房使用之第1、2層人頭帳戶等資訊,以利水房端取得詐欺贓款,並以TQk錢包收取、轉出USDT即泰達幣贓款,從中獲取轉入TQk錢包贓款2至4%之報酬,最終由機房端取得80%以上之詐欺贓款。被告饒承晏則自113年1月前某時起,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靠近機房端)之上游成員,並依被告朱倫寬指示,居間傳送盤口提供之被害人水單、供水房使用之第1、2層人頭帳戶等資訊,以利水房端取得詐欺贓款遂行洗錢,並使用地址為TMpDmoSnidNdWHbcRb14zUaV7L2fxmVeE6之錢包(下稱:TMp錢包)收受TQk錢包轉出之報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間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12日9時45分、113年6月17日10時6分各滙款新臺幣(下同)126萬元、1,026,407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隨即經層層轉帳,再由提款車手將詐欺所得款項領出,交給收水手,由車手頭將收取之現金贓款透過不詳U商(使用錢包地址:TAvHyYvmxAc4QmgLXwRrpyfwofPr7FTvFQ等)轉換為泰達幣,再轉至集團成員唐翔控制之TMD錢包,經扣除9至12%款項後,復將泰達幣贓款層轉至被告朱倫寬控制之TQk錢包,被告朱倫寬再扣除一定比例,將泰達幣贓款層轉至詐欺集團機房端控制之TH2錢包,被告2人與其他集團成員藉此隱匿、收受詐欺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致原告受有總計2,286,407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財物上損失2,286,407元。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無意見,惟目前在押,無力賠償,希望能減少賠償金額。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2人前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被告於刑事偵審程序中,對該刑事判決所載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均未為爭執,於本件審理程序對於參與詐騙原告之情節亦均承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2人參與詐欺犯罪集團,操控、層轉贓款,乃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騙行為,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2,286,407元,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2,286,4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