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0號
- 原告
- 王婷玉
- 訴訟代理人
- 何湘茹律師
- 被告
- 張維智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卉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借款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借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11,202元、10萬元。嗣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雲林縣斗南鎮,並聲請移轉管轄等語(卷第87頁),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