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玉

上 訴 人即

即被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郭佳瑜
即被告
上 訴 人即
即被告
簡達益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正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30日函命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259元,上開函文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佐,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