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盧逸君即馬錦治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盧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8013-1 1 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