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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南薰

聲請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8月10日 199,500元 GG921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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