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謝新源
主文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89-6 1 1000 00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0-2 1 1000 00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1-4 1 1000 00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2-6 1 1000 00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3-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