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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謝新源

主文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89-6  1 1000  00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0-2  1 1000  00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1-4  1 1000  00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2-6  1 1000  00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1493-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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