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敬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敬久
- 代理人
- 陳紫琍
- 送達代收人
- 之6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5月31日 854,595元 AM132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