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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敬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久
代理人
陳紫琍
送達代收人
之6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5月31日 854,595元 AM132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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