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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王尹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4-NX-57945-7 股票 1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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