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王佳惠
- 原告王尹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尹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4-NX-57945-7 股票 1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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