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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金富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案件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命本訴訟於本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刑事案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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