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竹簡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丙○○
- 當事人乙○○、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86年度竹簡字第3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美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8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公司於被訴時原名美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陳招治,嗣於民國87年9月18日變更為名稱為南豐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丙○○,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6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530926370號函在卷可證,經於95年9月27日由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送達原告,有該聲明承受訴訟狀及送達證書各乙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被告部分由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以訴外人黃阿清涉嫌偽造系爭支票而於檢察官偵查中,請求在訴外人黃阿清所涉之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經本院於86年7月24日裁定停 止訴訟。惟訴外人黃阿清所涉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於86年5月8 日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通緝之理由簽結,且迄今已逾九年而未緝獲訴外人黃阿清到案,亦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確認無訛。因此,訴外人黃阿清所涉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之偵查程序,既已因訴外人黃阿清未到案且無法緝獲而暫告終結,應認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本院自得撤銷原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繼續本件之審理,亦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經提示竟因被告以遺失空白票據為由而掛失,遭付款銀行退票。惟上開票據為訴外人黃阿清持以向原告調借現金,而訴外人黃阿清因負債潛逃大陸,被告為規避票款責任,竟於票載到期日前以遺失空白票據為由向付款銀行為掛失止付,並將設於玉山銀行新竹分行之帳戶名稱,由昆宏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碧玉,變更為「美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溫陳招治,交通銀行部分之帳戶名稱雖原為「美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劉碧玉,亦變更為溫陳招治。惟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給付,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被告為支票上之發票人,又在支票上蓋用印章,已完成發票行為,自應負票據之責任,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及自民國86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抗辯:被告不爭執系爭支票上蓋用之印章為真正,但辯稱系爭支票係被告公司總經理陳德松參觀訴外人黃阿清所經營之立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永豐公司)時,黃阿清趁陳德松不注意之時,竊取被告及訴外人僑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億公司,其原為本件之被告之一,但於本院86年7月11日審理時當庭撤回 起訴,有該次言詞辯論在卷可參)共27紙支票,並盜用印章偽造支票。原告所執之系爭支票既非被告所簽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不爭執被告原名昆宏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碧玉,嗣經改名美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溫陳招治,但均未變更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支票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交通銀行新竹分行之法定代理人名稱,而於被告以系爭支票係空白支票遺失向銀行掛失後始變更,系爭三紙支票之支票用紙確為被告自玉山銀山新竹分行及交通銀行新竹分行所領具,而其上之印文「昆宏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劉碧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部分)、「美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碧玉」(交通銀行新竹分行部分)之印文,均為被告與銀行約定之真正印章所蓋製等情,且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在卷可稽。但被告否認有簽發支票之意思,辯稱上開支票及印章係遭訴外人黃阿清竊取而盜蓋印章所偽造,因此,本件主要之爭執點為,系爭支票是否確為訴外人黃阿清所偽造?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被上訴人於事實審已自承系爭借據連帶保證人所蓋用之印文為其印鑑,係屬真正,則被上訴人自應就其抗辯係遭他人盜蓋一節,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17號著有裁判可參。因此,本件被告抗辯系爭支票 為他人盜取支票用紙及盜用印章所偽造,自應就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抗辯系爭支票為訴外人黃阿清所偽造等情,雖主張引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7號之證據為 證。惟上開偵查案件與本案有關之證據僅訴外人陳德松之陳述,其餘證據均為與僑億公司失竊支票有關,業據本院調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7號偽造有 價證券案件無訛。而訴外人陳德松雖在該偵查案件中陳稱,其在85年9月至立永豐公司參觀,其將被告公司、僑億 公司及美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孚公司)之支票及印章均放在牛皮紙袋中,訴外人黃阿清趁其參觀工廠將牛皮紙袋放放置在訴外人黃阿清辦公室之際,竊取支票27 紙,並盜印章於支票上等語,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7號之86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惟訴外人陳德松於該次訊問中亦自承其為被告公司、僑億公司、美孚公司之總經理,且為實際負責人,故其與被告關係密切,其所為之有利於被告之陳述,尚難逕以之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且支票為支付工具,如經簽發即應負發票人之責,而公司印章更為認定以公司名義所為之行為是否為公司所同意之重要證明,訴外人陳德松於參觀工廠時,即便有意採購,是否有必要將三家公司之支票及印章均帶至參觀之工廠,且僅用牛皮紙袋裝置,並隨意離身放置於他人辦公室內,實啟人疑竇。且訴外人陳德松於上開偵查案件中復稱,其平常均用美孚公司之支票,被告公司及僑億公司之支票均較少用云云。惟苟被告之支票及僑億公司之支票均較少用,訴外人陳德松為何在尚未決定採購時即帶至參觀公司,亦非無違背常情之處。因此,訴外人陳德松在偵查中之陳述,因其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利害關係與被告相同而與原告相反,又其所陳述之內容,亦有多處可疑之點及違背常情之處,故其所為之陳述實難採信。 (四)此外,被告復未出任何證據得以證明其支票遭人盜取及印章遭人盜用,自難認定系爭支票為他人盜取支票用紙及盜用被告印章所偽造等情。故原告持有之系爭支票確為銀行交付被告使用之支票用紙,且蓋用被告與銀行約定之印章而簽發,應認為系爭支票在形式上為真正且已依法完成發票行為,且無法證明有偽造等情,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等情,應堪採信。 (五)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條定有明文。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依 上開規定,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系爭支票提示日後之86年2月2日(系爭支票提示日詳見附表提示日欄所示)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江靜玲 附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提示日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昆宏機械股份有│玉山銀行新竹分行│86年1月27日 │ 456,000元 │ 0000000 │86年1月 │ │ │限公司(即美僑│ │ │ │ │27日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002 │昆宏機械股份有│玉山銀行新竹分行│86年2月1日 │ 644,000元 │ 0000000 │86年2月1│ │ │限公司(即美僑│ │ │ │ │日 │ │ │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003 │美僑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分行│85年11月30日│ 800,000元 │ 0000000 │85年11月│ │ │限公司 │ │ │ │ │30日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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