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 原告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 代 人 丙○○
- 被告
- 萬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二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