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聲字第十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聲字第十二號

聲請人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相對人
佳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財
相對人
茂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財
相對人
萬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銘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竹簡字第八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八千八百三十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二十四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六百五十元        │            │
├──────────┼───────────┴────────────┤
│合          計      │二萬零五十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