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二號
- 原告
- 漢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勤政
- 被告
- 孚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公司之地址訴訟文書,惟無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