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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律師
被告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麗能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及其中貳拾萬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金額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之同時,將坐落新竹市○○段六二九地號土地面積二七四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分之一○○,及其上一○一八、一○七九、一○八○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六四○巷五八四號二樓之房屋,及地下一層編號第五一號車位規格為長六公尺、寬二點五公尺,高二點五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二六點四四平方公尺交付原告。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及其中貳拾萬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金額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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