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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

原告
青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複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李克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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