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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告
永泰罐頭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戊○○○ 住
被告
午○○ 住
被告
卯○○ 住
訴訟代理人
癸○○ 住
被告
丁○○○ 住
被告
寅○○ 住
被告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庚○○ 住
被告
甲○○ 住
被告
丑○○ 住
被告
辰○○ 住
訴訟代理人
巳○○ 住
被告
子○ 住
訴訟代理人
壬○ 住
被告
辛○○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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