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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文教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賀思光 住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住新竹市○○街一一二巷四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陳勇松律師 住新竹市○○街一一二巷四號一樓
被告
總台聯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二七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新竹市福益聯合社區合作社 設新竹市○○路○段一五五巷十弄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七樓七號

        林建鼎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七樓七號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總台聯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於新竹市○○段九四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綠色部分所示面積一二.五平方公尺之冷卻水塔,及如附圖藍色部分所示面積四.一三平方公尺之貨梯拆除後連同所坐之基地一併返還原告。

被告新竹市福益聯合社區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__

三、證據:提出__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__

三、證據:__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__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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